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 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明确相应的责任,保证董事会 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 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