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 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