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龙创园: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 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