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 1 (一)任何监事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