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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食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