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 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