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3)经子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子公司各股东进行分 配。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其行 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平衡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 公司"指的是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法人主体,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 50%, 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主体的董事/董事会、股东 会的决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子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