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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股份:聚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1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聚辰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