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邹敏先生、彭征安先生、高来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德 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出 具如下审查意见: 1、经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军先生、袁道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