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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 1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 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条 为完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