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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思特威(上海)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