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沃泰: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 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