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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 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