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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