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_7-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 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西 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就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6 号)出具了《关于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