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审 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印发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3〕24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西安瑞联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等相关方已就落实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 逐项落实并回复。本落实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 外,与其在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中的含义相同。 | 类别 | 字体 | | --- | --- |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落实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容 | 楷体(加粗) | 7-1-2 问题 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募投项目是否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人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