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7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发 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 相关方已就落实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 的补充。本落实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 在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中的含义相同。 | 类别 | 字体 | | --- | --- |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落实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