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瑞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 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治 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协议 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青岛开发区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