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 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做出的承诺。 (2023 年 12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