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