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审查﹑论证﹑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议案;负责督促和 落实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核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依据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具体承办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核相关的 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