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生物: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辽宁成 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辽 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