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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法律意见书
000069OCT(000069)2024-02-18 07:36

申 话: 0755-2399338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011 号 致: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侨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