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3年12月) 第 1 页,共 19 页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的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