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6月5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之前实施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