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成了本次议案相关内容公告,并发布了《大连友谊 致: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友谊(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昆、于晓荷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