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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 |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 | |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 |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 | 之一时; | 之一时; |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 | | 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