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版)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一条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