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国机精工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公司组织和人事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业务支撑部门,负责委员会 议事范围内议案的材料准备、决议落实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因委员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