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司修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是根据国资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对激励计划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 号)等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对激励计划的 重大修改,相关修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修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李培杰、李军、郑四发、陈海强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