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的 委托,指派刘云鹏律师、余方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