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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利尔化学《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002258Lier Chemical (002258)2024-03-22 09:1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相关董事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