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年 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前述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