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浙江大 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 浙江大东南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