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 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