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关于海大集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相关事项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 一、 | 2021 年激励计划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 3 | - | | --- | --- | --- | --- | | 二、 |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 | 13 | - | | 三、 | 结论意见 - | 15 | -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