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委托理财制度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 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