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宝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 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 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