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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
002478CBGF(002478)2024-01-19 12:02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经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 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