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德酒: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 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向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11月13日为限制性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