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雄安新区商服会展中心 203 室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41G20230003-3 号 致: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