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成药业: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Hong Kong Aura Investment Co. Limited/香港奥拉 投资有限公司、Win Aiming Limited/赢准有限公司等 25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 的宁波奥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 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 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