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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草案)
HCETHCET(SZ:002729)2023-12-29 11:15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