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