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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