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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1月)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具有必要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部 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审计职务相匹 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并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 兼任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前次内部控制审查后的改善情 况、本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检查结论、及改善建议等。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