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罗欣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