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 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