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下称 "《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