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 ...